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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充电时发生自燃,一准新车被殃及致变形受损,车主索要贬值费能获赔偿吗?

2026-09-23 02:38:20 3

  扬子晚报网9月22日讯(记者 郭一鹏) 一辆正在充电的新能源汽车突然发生自燃,停在其旁的一辆准新车被殃及,高温烘烤下致车身尾部严重变形受损。虽经4S店修复,但车主认为这辆准新车在二手车市场上已沦为“重大事故车”,于是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万元。对此,法院会支持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这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当事车主赵某于2025年12月8日购置全新某品牌新能源汽车一辆,2025年12月16日晚,赵某将该车停放于车库门前。2025年12月17日0时24分许,张某的新能源汽车在停放充电期间发生自燃,火势严重波及相邻的赵某车辆,导致其刚购买8天的新车遭受长时间高温烘烤,造成车身尾部严重变形受损。本次事故经某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张某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自燃。

  事故发生后,赵某车辆经4S店定损维修。对于车辆的直接维修费用,张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付。然而,赵某认为,作为购买仅8天行驶里程不足500公里的全新车辆,遭受此次严重事故损害,其结构性安全、部件使用寿命及整体性能已遭受不可逆的损伤。即使经过修复,该车在二手车市场上已沦为“重大事故车”,其市场价值相比无事故的同款新车产生显著贬损。该贬值损失是张某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且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之外的间接损失。

  赵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车辆贬值损失正是财产被侵害后“市场价格”降低的体现。张某作为侵权责任人,理应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此项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赵某申请对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并以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据此,赵某提出,请求依法判令张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暂计人民币2万元(具体金额以司法评估结论为准)。

  对此,张某则提出,消防认定书认定左纵梁区域电路系统发生短路故障引发火灾,保险公司已经将赵某车辆全部修复,没有产生其所说的严重事故车辆,对赵某提出的2万元折旧费不认可。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被告张某的车辆自燃,致使原告赵某的车辆受损,但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对赵某车辆的维修损失予以赔付,赵某已不存在直接财产损失。赵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虽然其车辆购买时间很短,行驶里程不多,但车辆维修后,赵某不能证明因事故导致车辆结构受损,严重影响车辆使用性能;且赵某车辆为自用车辆,不是交易车辆,无法证实存在贬值损失。故对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赵某无法证明车辆存在贬值损失,对其申请的贬值损失具体金额的鉴定,也没有鉴定的必要,法院依法不予准许。最终,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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